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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人慎重接单!安徽已率先查资质、实名制、

作者:未知浏览次数: 日期:2018-09-10 16:09

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对建企资质、现场履职、实名制管理等行为进行督查。
督查内容有:
1、施工企业资质。
2、项目经理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配备。
3、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情况、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情况.
5、实名制考勤情况以及在职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台帐建立情况。
施工现场需提供的材料清单有:
1、建设单位:
招标公告(复印件)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中标通知书
工总承包合同
专业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
2、总包单位: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注册证书、履职情况
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职称证书
质量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安全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
专业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材料设备租赁合同
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劳务分包款支付凭证
材料设备采购台账、支付凭证
材料设备租赁台账、支付凭证
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证明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
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及支付凭证
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及公示记录等台帐
实名制考勤记录清单
3、分包单位:
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作发放单、注册证书
4、监理单位: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监理月报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报审材料
5、平台已补录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
安徽省住建厅将组成督查组,随机抽查建筑业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
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市函〔2018〕2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商改联办[2018]1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定向抽查计划>的通知》(建稽〔2018〕871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施工、监理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配备及项目经理、总监到岗履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三)建筑工程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开户情况、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情况,实名制考勤情况以及在职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等台帐建立情况。
(四)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平台已补录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真实性等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二、督查要求
(一)督查分地市自查和省厅抽查两个阶段。各市、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一单两库”要求登录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进行抽查建筑业企业。我厅组成督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查建筑业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自查对象为本地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自查基数为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数,自查比例为2%。
(三)督查组抽查市级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少于2个,房地产开发项目1个;抽查县级(不少于1个县)项目2个,其中政府投资项目1个,房地产开发项目1个。
(四)督查业绩补录审核流程等配套措施制定、责任人落实情况。
三、时间安排
地市自查从2018年8月中旬开始,9月底前结束;省厅督查从10月8日开始,10月底前结束。督查组成员从省厅专家库随机抽取。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照督查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检查效果。
(二)在自查和抽查阶段所抽取的受检项目均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泄露检查信息。
(三)针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到位。涉及违法违规的,我厅将予以通报,并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对自查和抽查结果,要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开。
(四)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贯彻落实《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行动的实施意见》(建市[2018]101号)情况材料,包括配套措施制定、责任人落实、审批流程再造等。
(五)请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将联络员名单、自查材料分别于8月15日前和10月8日前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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